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
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
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
(1.0)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23 年 8 月
前 言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。7 月 24 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、优化、完善并落实好 减税降费政策。7 月 31 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 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。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了支 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。我们按照 享受主体、优惠内容、享受条件、享受方式、政策依据、政策 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,编写形成了《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(1.0)》 ,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
税人员参考使用。
征增值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对月销售额 10
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
2.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,月销售额未超 过 10 万元;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
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3.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
免征增值税。
4.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 以差额后的
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。
5.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金收入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
未超过 10 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6.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
【享受方式】
1. 申报流程: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。小规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的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 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或 者 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相关栏次,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,
则无需填报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。
2.办理渠道: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等
线上、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
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 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
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
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9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例 1: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-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 元、8 万元和 12 万元。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,则 9 月的销售额 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,可减按 1%缴纳增值税,7
月、8 月的 6 万元、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;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,
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26 万元,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
的免税标准,因此,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。
例 2: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7-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 元、8 万元和 20 万元,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,7 月和 8 月的销 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,能够享受免税政 策,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,可减按 1%缴纳增值税;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,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合 计 34 万元,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,因此,34 万
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,但可以享受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。
售收入减按 1%征收增值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;适用 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 1%预征率预缴增值
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
2.发生 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
目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 申报流程: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。小规模 纳税人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《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 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 售额(3%征收率)”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 售额的 2%计算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相应栏次,并在《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》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,填写
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
2.办理渠道: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等
线上、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
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 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
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
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9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2023 年
8 月 5 日为客户开具了 2 万元的 3%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。 8
月实际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,均为 3%征收率的销售收入,因公 司客户为个人,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,还能否享受 3%征收率销
售收入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
解析:此种情形下,该餐饮企业 3%征收率的销售收入 15 万元,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,享受 3%征收率销 售收入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。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 担,无需对已开具的 3%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 开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 等相关规定,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,因此,今后享受 3%征收 率销售收入减按 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,如需开具增值税
普通发票,应按照 1%征收率开具。
商户减半征收“六税两费”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 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 印
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
方教育附加。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 印 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
策的,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。
【享受条件】
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
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从业人数,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。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,应按
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季度平均值=(季初值+季末值) ÷2
全年季度平均值=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÷4
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,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
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。
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,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,可在首次办理汇
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。
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,不需额外提交资料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
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2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,符合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5 号,以下简称 5 号公告)规定的 “物流 企业”条件,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/平方米, 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,可 按 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%计征优惠。 甲企 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半征收优惠政策,年应纳
税额是多少?
解析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2 号)第 四条规定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减半征 收优惠政策。在纳税申报时, 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,再按减免后的金额
享受 “六税两费”优惠政策,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
税额为:20×10000×50%×50%=50000 元。
【享受主体】
小型微利企业
【优惠内容】
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 20%的税率
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。
【享受条件】
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、
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从业人数,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。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,应按
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:
季度平均值=(季初值+季末值) ÷2
全年季度平均值=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÷4
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,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
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。
【享受方式】
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,通过填写 纳税申报表,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小型微 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,包括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、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、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,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
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、 自动计算减免税额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
政策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13 号)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
惠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6 号)
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6 号)
4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
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2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A 企业 2022 年成立,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2023 年 1 季度季初、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 120 人、200 人,1 季度 季初、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2000 万元、4000 万元,1 季度的
应纳税所得额为 190 万元。
解析:2023 年 1 季度,A 企业 “从业人数”的季度平均值
为 160 人,“资产总额”的季度平均值为 3000 万元,应纳税所 得额为 190 万元。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 判断标准: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 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、从业 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、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,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。A 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: 190×25% ×
20%=9.5(万元)。
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个体工商户
【优惠内容】
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
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,均可享受。
2.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,其年应纳税所得额
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,并在年度汇算清 缴时按年计算、多退少补。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 所得,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,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
得年应纳税所得额,重新计算减免税额,多退少补。
3.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:
减免税额=(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 应纳税额-其他政策减免税额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
200 万元部分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) ×50%
【享受方式】
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,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,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,即可享受。对于通过 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 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。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
工商户,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
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2 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
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2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例 1: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, 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,那么张某在年度汇 总纳税申报时,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
得额为 200 万元。
例 2: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,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 元(适用税率 10%,速算扣除数 1500) ,同时可以享受 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,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
=[(80000×10%-1500)-2000]×50%=2250 元。
例 3: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,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400000 元(适用税率 35%,速算扣除数 65500),同时可以享 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6000 元,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=[(2000000 × 35%-65500 )-6000 × 2000000 ÷ 2400000] ×
50%=314750 元。
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
机构
【优惠内容】
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,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金
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:
(1)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,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(LPR)150%(含本数)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,免征增值税;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(LPR)150%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按照
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(2)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,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150%(含本 数)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,免征增值税;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
策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
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,一经选定,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 其中,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 定,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,不
满 12 个自然月的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续月数×12
2.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金融机构,是 指经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 年度 “两增两控”考核的机构, 以及经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 局、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、外资银行和非 银行业金融机构。“两增两控”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 下(含)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,有 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,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(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 务收费)水平。金融机构完成 “两增两控”情况, 以金融监管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。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金融机构,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 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目标的机构,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、金融监管总局、 中国证监 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、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 融机构。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, 以金融监
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。
3.小额贷款,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(含本数)的小 型企业、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;没有授信额度的,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贷
款。
4.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,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,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
办理纳税申报;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,一经发现存在 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,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
税优惠政策。
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,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 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
主体一致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享受方式: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
表相应减免税栏次。
2.办理渠道: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办
理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
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91 号)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
策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2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
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6 号)
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6 号)
5.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
业〔2011〕300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“两增两控”考核的 机构。2023 年第 3 季度,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为 3.55%,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 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,其中:3 笔年利率为 6%,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(不含税,下同),2 笔年利率为 3%,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。10 月份,A 银行在进行纳 税申报时,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,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;免税适用方
法一经选定,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。
方法一:A 银行 3 笔 6%利率【超过 LPR150%(5.325%=3.55% ×150%)】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,应按 照 6%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.16 万元(=36×6%)。2 笔 3% 利率【未超过 LPR150%(5.325%=3.55%×150%) 】的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.72 万元(=12×6%)。按照
方法一,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.72 万元。
方法二:A 银行 3 笔 6%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,
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%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(31.95=36 ×5.325%÷6%),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.917 万元(=31.95 ×6%);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%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(4.05=36-31.95) ,不能享受免税优惠,应按照 6%税率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0.243 万元(=4.05×6%)。2 笔 3%利率的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%计算的 利息收入,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.72 万元(=12*6%)。按照
方法二,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.637 万元。
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
机构
【优惠内容】
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,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
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
其中,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
定,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,不
满 12 个自然月的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营业收入(年)=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/企业实际存
续月数×12
2.小额贷款,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(含本数)的小 型企业、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;没有授信额度的,是指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(含本数) 以下的贷
款。
3.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,单独核算符 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,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
办理纳税申报;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享受方式: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
表相应减免税栏次。
2.办理渠道: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办
理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77 号)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
政策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22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3 号)
4.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
业〔2011〕300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2024 年第 1 季度,假设 A 银行向 30 户小型企业、微型企
业发放的单笔额度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,取得的利息收入 共计 300 万元(不含税收入)。4 月份 A 银行纳税申报时,可
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,对应免税额 18 万元(=300×6%)。
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(以下称 “原担保” )提
供再担保的纳税人
【优惠内容】
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,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
入,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
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农户,是指长期( 一年以上)居住在乡镇(不包括城关 镇)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,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,国有农场的职工。位于乡镇(不包括城关镇)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、团体、 学校、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;有本地户口,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,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。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,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,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。农户担保、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
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。
2.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 其中,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;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
定,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营业收入(年)=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/企业实际存
续月数×12
3.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,原担保合同应全部
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否则,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享受方式: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
表相应减免税栏次。
2.办理渠道: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办
理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
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90 号)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
政策的公告》(2020 年第 22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、小微企业和个体
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8 号)
4.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
业〔2011〕300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2024 年 1 月,假设 A 公司为 10 户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
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 10 万元(不含税收入)。2 月份 A 公司纳税申报时,可直
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,对应免税额 0.6 万元(=10×6%)。
政策
【享受主体】
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
【优惠内容】
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,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
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【享受条件】
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 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 号)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其 中,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,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,不满
12 个自然月的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营业收入(年)=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/企业实际存
续月数×12
【享受方式】
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,实行“ 自行判别、申报享受、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 的办理方式。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
实性、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77 号)
2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
的公告》(2021 年第 6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的公告》(2023 年第 13 号)
4.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
业〔2011〕300 号)
5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
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
6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>等
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14 号)
【政策案例】
甲企业为微型企业,2023 年 5 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, 借款 10 万元,期限一年,年利率 4%。 甲企业、 乙银行是否都
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?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
的公告》(2022 年第 22 号)第四条第( 一)项规定,对应税
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,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 受印花税减免政策,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 外。 因此, 甲企业、 乙银行申报该笔借款合同印花税时,均可
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。
【享受主体】
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
天使投资个人
【优惠内容】
( 一)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种子期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(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)满 2 年(24 个月,下同)的,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%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 当年
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( 二)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(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)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,该合
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:
1.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%抵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; 当年不足抵扣的,
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2.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%抵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; 当年不足抵扣
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(三)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,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%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; 当期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 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
扣。
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,对其中办理注 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,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%尚 未抵扣完的,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
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【享受条件】
( 一)初创科技型企业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 台地区)注册成立、实行
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;
2.接受投资时,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,其中具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%;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
不超过 5000 万元;
3.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(60 个月);
4.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
所上市;
5.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,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
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%。
( 二)创业投资企业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在中国境内(不含港、澳、 台地区)注册成立、实行查 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,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
型企业的发起人;
2.符合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)规定或者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 (证监会令第 105 号)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,按照上
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;
3.投资后 2 年内,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
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%。
(三)天使投资个人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、雇员或其亲属 (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 子女、兄弟姐妹,下同),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
劳务派遣等关系;
2.投资后 2 年内,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
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%。
(四)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,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,不包括受让
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。
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在此期间已投资 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,可按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5 号)文件和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》(2023
年第 17 号)适用有关税收政策。
【享受方式】
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。
【政策依据】
1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
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5 号)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
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8 年第 43 号)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
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13 号)
4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》(2022 年第
6 号)
5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
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》(2023 年第
17 号)
【享受主体】
脱贫人口(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)、持《就业创业证》(注 明“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“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) 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“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)的人员,
具体包括:
1.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
脱贫人口。
2.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
年以上的人员。
3.零就业家庭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
内的登记失业人员。
4.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。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、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;毕业年
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,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。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上述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 3 年(36 个月)
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
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。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%,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
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。
【享受条件】
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,减免税额以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;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, 以上述扣减限额
为限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,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
享受优惠。
2.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,零就业家庭、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, 以及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,先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。失业人 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, 申领《就业创业 证》。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,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; 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
《就业创业证》。
申领后,相关人员可持《就业创业证》(或《就业失业登
记证》,下同)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(未完成 “两证整合”
的还须持《税务登记证》)向创业地县以上(含县级,下同)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。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应当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 (2023 年第 15 号)的规定,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《就业创业证》 上注明 “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 “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”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,零就业家庭、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, 以及毕业年度内
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2023
年第 15 号)
【享受主体】
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 自主就业退役
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 3 年 (36 个月)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。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%,各省、 自治区、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
额标准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是指依照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(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)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
安置的退役士兵。
2.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;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 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。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,应当按月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。换算公式为:减免税限额=年度减免税限额÷12
×实际经营月数。
3.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在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进行纳税申报时,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,并将《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》、 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》或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》、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
证》、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》留存备查。
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 (2023 年第 14
号)
【享受主体】
招用脱贫人口,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 记证》(注明 “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” )人员,与其签订 1 年以
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。
【优惠内容】
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,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 “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” )的人员,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
险当月起,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惠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,最高可上浮 30%,各省、 自 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
具体定额标准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上述政策中的企业,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
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。
2.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,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,企业可以
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,但不得重复享受。
3.企业与脱贫人口,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 业登记证》(注明 “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” )的人员签订 1 年以
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4.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,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,不再结转以后年
度扣减。
【享受方式】
1. 申请
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,持下列材料
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:
(1)招用人员持有的《就业创业证》(脱贫人口不需提供)。
(2)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(副本),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。通过内部信息共享、数 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,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
记录。
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,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
更申请。
2.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
(1)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 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,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 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城市维护 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
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。
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, 以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为限;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, 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。 纳税年度终了,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 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,纳税 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 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。 当
年扣减不完的,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。
享受优惠政策当年,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,应当以
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。
减免税总额=∑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
数÷12×具体定额标准
(2)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、原招用人员及其 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。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
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。
3.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, 由企业留存以下材
料备查:
(1)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《就业创业证》(注明“企
业吸纳税收政策”,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)。
(2)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《企业吸纳重点
群体就业认定证明》。
(3)《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》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 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2023
年第 15 号)
【享受主体】
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
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
【优惠内容】
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,招用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,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,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,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 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 6000 元,最高可上浮 50%,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
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。
【享受条件】
1.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是指依照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(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)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
安置的退役士兵。
2.上述政策中的企业,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
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。
3.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
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4.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,又可以适用其他扶 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,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,但
不得重复享受。
5.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 总额,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 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 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 总额的,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;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 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, 以核
算减免税总额为限。
纳税年度终了,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 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,企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。 当年扣
减不完的,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。
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,应当按月换算 减免税限额。计算公式为: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=Σ每名自主就
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÷12×具体定额标准。
6.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,将以
下资料留存备查:
(1)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 证书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》、《中国人民 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》或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 证书》、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》、《中
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》;
(2)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(副
本),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;
(3)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。
【享受方式】
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,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
时享受优惠。
【政策依据】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 (2023 年第 14
号)